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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厂房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发布:2020-09-16 17:00,更新:2024-05-16 14:30

对于厂房或者其他既有工程经使用多年时,存在以下情况时,需进行厂房安全性检测。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2)用途改变或使用需求增加;

3)使用环境改变;

4)遭受灾害或者事故;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6)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舒适性或者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7)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了解结构现状;

8)对可靠性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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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结构抗震鉴定

  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3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lO 的有关条文规定对该结构进行抗震鉴定。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3 的有关规定,该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cB 50023-2009的1.0_3条规定,针对该结构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第1.0.4条、1.0.5条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 l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该结构。

  1.1 场地、地基和基础

  该结构的整个场地比较平整,不属于对抗震不利地段。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4第4.1.1条规定,当设防裂度为6、7度时并且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4]第4.2.条规定,地基基础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该结构符合此规定,因此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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