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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屋改造加装电梯承重安全检测鉴定中心
发布时间: 2025-01-21 17:51 更新时间: 2025-02-01 12:00

淄博市房屋改造加装电梯承重安全检测鉴定中心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鉴定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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