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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主体结构 , 加固
南京市厂房屋顶光伏承重能力安全检测办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20

像这样的火灾后检测,既有房屋性性检测的内容,又有房屋火灾后检测的内容,在做现场检测的时候,主要内容不外乎以下几点:

  (1)房屋建筑、结构概况调查和复核;

  (2)房屋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图复核;

  (3)房屋使用情况调查;

  (4)构件材料强度检测;

  (5)房屋变形检测;

  (6)房屋结构性计算;

  (7)调查火灾过程、燃烧范围、过火面积,通过现场残存材料的状态分析判断火灾现场的温度;

  (8)过火后结构损伤情况调查,主要包括混凝土表面色泽、锤击反应、混凝土剥落、露筋、表层混凝土疏松情况,钢构件的变形挠曲情况;

  (9)采用钻芯法抽样检测过火区不同位置的混凝土强度;

  (10)对过火区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进行初步鉴定评级。

  对于一场大火,除了搞清起火的原因外(这主要是消防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于灾后检测来说,火场的温度分析,火灾对构件材料强度的影响以及过火区构件的损伤等级,是较为重要的**内容。

  根据《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 252:2009),依据构件烧灼损伤、变形、开裂,火灾后构件初步鉴定评级可分为4类(火灾后结构构件损伤状态不评Ⅰ级):

  状态Ⅱa——轻微或未直接遭受烧灼作用,结构材料及结构性能未受或仅受轻微影响,可不采取措施或仅采取提高耐久性的措施。

  状态Ⅱb——轻度烧灼,未对结构材料及结构性能产生明显影响,尚不影响结构,应采取耐久性或局部处理外观修复措施。

  状态Ⅲ——中度烧灼,尚未破坏,显着影响结构材料或结构性能,明显变形或开裂,对结构性或正常使用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采取加固或局部更换措施。

  状态Ⅳ——破坏,火灾中或火灾后结构倒塌或构件塌落;结构严重烧灼损坏、变形损坏或开裂损坏,结构承载能力丧失或大部丧失,危及结构,必须或必须立即采取支护、加固或拆除更换措施。

  房屋沉降检测

  根据中国土质分布的不同,沿海地区大多为软土层,这种土质经常会引起房屋的不均匀沉降和倾斜,造成房屋墙体的开裂和结构的损伤,直接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寿命和,所以房屋的沉降检测和监测是十分重要的。

  房屋的沉降检测和监测有什么区别呢?房屋的沉降检测是指沉降房屋在检测时的现阶段状态,它直接反映房屋沉降的程度和严重情况;房屋沉降监测是指对房屋的沉 降趋势进行长期的观测,它一般适用与新建房屋,在房屋沉降稳定前定期做沉降观测,有助于确定房屋是否*出沉降标准确定的较大值。

  以下是房屋沉降的相关知识,看完后会对房屋沉降有*直观的了解:

  沉降观测属于建筑变形测量的范畴,实际操作主要以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B-97和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工程测量 规范》GB50026-93为依据,主要从技术规程、操作要求、施工特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房屋建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参建各方在沉降观测中各自职 责;何类建筑物必须进行沉降观测;如何判定房屋建筑沉降是否合格及观测数据发生异常后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界定。现就沉降观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处理意见作 一浅析。

  1 沉降观测责任主体

  当前建设施工中沉降观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施测单位未作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是施工单位监测,费用由施工方自理;部分地区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在施工合同中另行明确。

  (2)项目施工者对沉降观测的认识程度不够。认为施工单位只要按照设计、相关规范、标准施工,能满足、功能和质量要求即可,沉降多少,与己无关。

  (3)沉降观测记录主观臆造、弄虚作假,不能真实反映房屋沉降变形情况。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竣工后顺利交付,提供均匀的沉降资料,即使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 降而引起某些构件裂缝,也以其资料搪塞;或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而造成构件裂缝、质量不合格而编造不均匀沉降资料,将质量问题归咎于地基沉降不均。

  (4)沉降观测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测量仪器设备精度不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核与检验;观测点基准点设置不符合要求;观测时间、周期,内业计算平差不符合要求。

  (5)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未按要求进行继续监测,连续性不够。

  (6)监控力度不一。在实行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竣工前控制较完备,竣工后较缺乏;未实施监理的项目工程,监控机制*是缺失。

  究其上述原因,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建设部对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未作统一界定。部分省市为规范管理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如上海市建委1999年* 0037号文件《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五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埋设*水准点和沉降观测点。主体结构 施工阶段,每结构层沉降观测不少于一次;主体结构封*后,沉降观测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必须检查、复测,并将资料列入工程质量评估内容。竣工后, 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沉降检测。竣工后*年内每隔3个月必须检测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必须检测一次,直至沉降相对稳定为止。”天 津市建设质量管理总站于1999年*529号文件《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四条规定:“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 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出观测方案,方可报请开工。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 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笔者认为,从科学、公正、规范的角度出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应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其与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相比较有如下优点:①*性强,技术可靠,能为建设单位提供*好的服务。②独立性强,与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数据真实可靠,并且具 有连续性。③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上岗证书,熟悉操作规程及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进行施测。④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定期经技术监督部 门检测认定,精度满足要求。⑤有利于监控,检测单位对其检测数据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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