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质量评估检测鉴定中心
1、危房鉴定的起源
危房鉴定是2000年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200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2、危房鉴定的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施工工艺简单,材料过于原始,当初建的很多房子结构简单,材料老化严重,墙体出现开裂,渗水等各种问题导致无法入住。经相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出现这类现象的房子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子做危房鉴定,如果房屋能评定为C级危房,经村镇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将房屋拆除重建。
3、危房鉴定的方法及标准
危险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3.1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3.1.1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3.1.2 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3.2.1 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2.2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3.4.1 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3.4.2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危房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的一般性流程如下:
(一)受理委托
1、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已建成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公共场所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3)由于行为人(含单位)任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影响结构构件、设备损坏的房屋;
(4)因毗邻建筑深基坑施工、兴建、扩建、加层而损坏的房屋;
(5)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6)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各鉴定单位应按所取得资质等级规定的受理范围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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