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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厂房安全检测鉴定办理单位

发布:2022-08-05 16:10,更新:2024-05-14 14:30

根据产品生产特点,工业厂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一般性生产厂房:正常环境下生产的厂房。

  (2)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正常生产或储存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物的厂房。

  (3)处在恶劣环境下的生产厂房:多尘、潮湿、高温或有蒸汽、振动、烟雾、酸碱腐蚀性气体或物质、有辐射性物质的生产厂房。


  高层厂房

  高层厂房以高度24m为起算高度,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登高消防器材

  我国不少城市尚元登高消防车,只有少数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配备了为数不多的登高消防车,其中引进的曲臂登高消防车,工作高度为24m左右,我国定型生产的CQ28型曲臂登高消防车,其大高度为23m,24m以下的厂房尚能利用此种登高消防车进行扑救,再高一些的厂房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二)消防供水能力

  目前我国城市消防队大多是配备解放牌消防车,这种消防车在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大高度约为24m左右。

  (三)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

  根据1980年6月在高层住宅楼进行一次消防队员登高能力测试表明,登高层之后要能够进行扑救战斗,其能力是有限的。登高八层、九层对多数队员来说还是可以的,其登高高度约为23m。

  (四)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起始高度一致起来,该规范规定以高度大于24m为高层,故本规范也以24m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的界限。

  

  至于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超过24m(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对待。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的加料操作平台,仍可算为单层厂房。

厂房增层改造鉴定的几种类型

(1)厂房增加使用层数前的鉴定:指厂房使用单位想增加使用层数前为了解建筑目前基础、主体承重构件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增层后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不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及安全使用要求的构件提供合理的加固处理建议 

(2)厂房改变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前的检测鉴定:指厂房在改变原本设计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后厂房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及各项技术参数是否满足后期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构件提出合理的加固处理意见。 

  

(3)厂房拆改结构布置前的鉴定:指厂房使用单位想扩大厂房内在的使用空间、增设电梯及消防楼梯等构造设施前的检测鉴定,改造过程一般情况下需拆改厂房的部分结构承重构件,拆改前需了解拆改是否影响厂房的结构安全及采用加固可否达到拆改要求的一种为客户提供可行性建议的检测鉴定。 

(4)装修改造前厂房鉴定:该种鉴定在不改变结构构造的情况下一般为常规性的可靠性检测鉴定,主要是厂房重新装修前想了解原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统称为可靠性)是否满足后期的使用要求及现时的国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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