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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问题大致上分为三类:
1、主体结构问题;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不能交付或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影响居住的问题;因房屋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判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一是看房屋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不影响正常居住,那么就属于一般问题,可要求商修复赔偿损失。如果无法通过解决或经修复后仍然存在问题不能正常居住,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人赔偿损失。
3、一般问题;一般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等等。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可以分为建(构)筑物结构检测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灾后结构检测鉴定、保护建筑综合检测评估等类别。
当住宅房屋发生问题时,业主应首先查看手中的《住宅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定该房屋在保修期限内,且不存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房地产企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向房地产企业或物业企业(明示委托物业公司的)主张权利。
鉴于国内高技的不断进步,建筑业的发展也要适应社会高新技术发展趋势,积极建设性能较高的建筑物,同时给城市居民一个良好生活。现代城市居民对房屋建筑的要求也在逐步,性作为房屋建筑基本的属性之一,一直是工程部门和监理部门的监控重点。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房屋的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由于各种待鉴定因素的影响,有的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有必要进屋性鉴定。 由于房屋的商品化、市场化,鉴定工作、鉴定及鉴定结论将直接与各相关方面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了一些法律问题,房屋性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也是值得探讨与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