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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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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检测对现场检查内容有哪些?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的资料核查与现场查勘工作,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建设资料齐全、有效情况.建设资料应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竣工图或设计图、施工及验收资料等;

2  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维修记录情况.维修记录应包括历次修缮、改造、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情况等内容;

3  现场查勘房屋建筑实际情况时,应核实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建筑符合情况,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状况、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在使用过程中变更情况,初步观察地基和基础状况,观察结构和构件、建筑部件中出现的变形、损伤等.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的调查与检测,除应对结构现状进行仔细检查与检测外,还应对房屋建筑使用条件、使用环境、场地环境等进行调查与检测.房屋建筑资料检查与现场查勘结果.

良好:结构体系、构件布置与图纸资料相符,结构整体性、支撑系统良好,未发生明显地基变形和不均匀沉降现象,没有发现结构构件和建筑部件出现变形与损伤

一般:结构体系、构件布置与图纸资料相符,结构整体性有局部缺陷,未发生明显地基变形和不均匀沉降现象,没有发现影响结构构件的变形与损伤,女儿墙、阳台和隔墙等建筑部件与构件存在不影响安全的裂缝或其它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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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差:结构体系、构件布置与图纸资料不相符,或结构体系不合理,或结构整体性有缺陷,或发生明显地基变形或不均匀沉降现象,或结构构件存在影响其承载力的裂缝或其他损伤.

在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中,可依据资料情况、房屋建筑状况和房屋建筑功能的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类:

1  符合下列情况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Ⅰ类: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Ⅱ 类:

1 )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但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或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但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2 ) 1980 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或一般,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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