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需作安全鉴定?
(1)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 (2)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 (3)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4)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5)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下室施工及爆破震动作用; (6)危及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我省下发《关于加强全省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续建、扩建、加层和改进抗震设防区内的建筑,应进行结构抗震安全鉴定,提高改建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
《通知》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项目下放到相应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时,严肃查处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行为,确保本辖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安全。
续建、扩建、加层和改进抗震设防区内的建筑,特别是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执行前设防区施工完成的建筑,在进行加层或改建过程时,应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抗震安全鉴定,出具建筑改建结构抗震安全咨询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
我省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工作。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相应的抗灾设防。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