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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方法
1.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2.当符合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鉴定;当不符合鉴定要求时,除鉴定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应由第二鉴定做出判断。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鉴定标准各章规定的值。
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要求鉴定。
3.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5.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的连接。
7. 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应符合鉴定标准各章规定的标准。
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A.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门要求时
B.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C.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D.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E.结构需要监测时
F.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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