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安全检测鉴定——鉴定方法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危房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危房安全检测鉴定——多层砖砌体结构的房屋鉴定方法与要求:
1、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鉴定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从构件层次开始逐步进行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等级的评定。
2、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3、砌体结构构件的正常性使用鉴定应按位移、非受力裂缝和风化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并取其中低一级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4、需要对房屋的子单元进行鉴定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综合确定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
5、需要对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进行可靠性鉴定时,各层次的可靠性评定等级,可根据各层次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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