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鉴定技术介绍
一、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针对需要进行加固、改造、加建等房屋的结构、有可能丧失稳定和承重能力、或者对房屋目前的安全状况不确定的房屋进行的房屋的鉴定检测并为房屋的加固改造提供理论依据和基础。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委托方要求对房屋进行全面鉴定,确定房屋安全鉴定内容和范围,鉴定机构开始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并进行现场查勘。对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及地段时,应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并进行场地危险性鉴定,对房屋的现状进行现场查勘,记录各项损坏和数据:必要时,需要采用仪器检测并进行结构验算,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确定房屋危险等级,提供加固的处理意见。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分类
1、厂房房屋安全鉴定
①客户验厂房屋安全鉴定:欧美客户在进行验厂时要求厂方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如企业无法提供,则可针对房屋目前情况,委托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对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构件提供合理的加固处理建议。
②厂房设备承重检测:一般为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及机房较多),为满足使用需求需在房屋楼面或其他承重构件上增加吊车、档案柜、机械设备、货柜等设备前(后)为了解建筑目前楼面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增加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的检测鉴定,并对不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及安全使用要求的构件提供合理的加固处理建议。
2、中小学培训站鉴定
根据中国地震局及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测等相关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要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划,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教育培训机构、学生接送站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长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参考依据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09-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3、《危险房屋鉴定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修订版)》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5、《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2007》
7、《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标准DBJ/T15-86-2011》
8、《房屋安全鉴定操作技术规范DB44/T2009》
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1》
13、《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1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15、《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88》
16、《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2000》
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8、《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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