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的一般性流程如下:
(一)受理委托
1、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已建成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公共场所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3)由于行为人(含单位)任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影响结构构件、设备损坏的房屋;
(4)因毗邻建筑深基坑施工、兴建、扩建、加层而损坏的房屋;
(5)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6)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各鉴定单位应按所取得等级规定的受理范围进行受理。
适用性功能是指,在正常使用时,结构应具有一个良好的工作进行性能,其变形、裂缝或震动等均不存在超过规定的限值。耐久性功能是指,在正常生活使用、正常运行维护社会条件下,结构应具有自己足够的耐久性。如保护层不得过薄。裂缝问题不得过宽而引起钢筋锈蚀,混凝土企业不得在化学腐蚀发展环境下影响经济结构可以预定的使用不同年限。
结构可靠性鉴定程序为:调查,检测和计算分析,按现行设计规范和有关鉴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1、检查确定受损结构构件的材料组成。
2、对结构构件出现的变形或裂缝进行初步分析,必要时应对损坏部位取样,进行微观测试分析
3、根据对结构构件组成材料的微观测试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损坏原因。
4、确定结构力学模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确定结构安全度,提出处理建议。
火灾损坏、房屋遭受火灾后,其结构构件损坏范围、程度及残余抗力的检测。
主要有:回弹法、超声法及取芯法,不同检测方法均有优劣,在对混凝土的破损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以下为几种混凝土现场检测方法的具体介绍
1.1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鉴定评级1、地基基础——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房屋整体无明显倾斜趋势,未发现建筑物存在明显基础不均匀沉降的迹象和变形,上部主体和围护结构无明显因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变形和裂缝等;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1款,评定地基基础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2.1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木梁、木柱普遍有不同程度的腐朽,个别木质构件剔除外部木材后发现内部腐朽严重,颜色呈深褐色,木材易被捻成粉末,均为危险构件(Td)。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4款,评定上部承重结构为d级(整体危险)结构。
3.1围护结构构件——墙体、门窗等外观现状基本完好,屋面防水层基本完好,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1款,评定围护结构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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