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范围
一般可以分为建(构)筑物结构检测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灾后结构检测鉴定、文物保护建筑质量综合检测评估等类别。
1、房屋完损等级检测
2、房屋检测
3、房屋损坏趋势检测
4、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
5、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6、房屋其他类型检测
7、各类灾后(雪灾、火灾、震灾)质量检测
8、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9、住宅套内验收(一房一验)
10、建筑节能检测
11、文物保护建筑质量综合检测评估
12、良好近代建筑保护检测鉴定
13、历史**的程序违法建筑检测鉴定
14、房屋加层改造检测鉴定15、因故停工后工程复建前检测鉴定
16、租售前房屋质量检测评估
17、重装修前检测鉴定
18、质量问题争议(诉讼)检测鉴定
19、工业建筑生产改造检测鉴定
20、建筑物使用管理例行的检测鉴定
21、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哪些房屋应当申请房屋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的。
另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鉴定。房屋*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那么,房屋鉴定应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鉴定?鉴定后是危险房屋又该怎么处理呢?
房屋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或者村(居)民**委托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单位名录里选取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任何一幢房屋都是根据其预定的使用功能进行科学地设计、建造的,改变现有房屋的结构,加层、扩改建或加大荷载,必然会导致原有结构构件受力性能的改变,甚至会丧失结构稳定性而破坏,由此引发的塌房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对原有房屋的状况进行鉴定、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以确定是否适合改造或具备改造条件,并通过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则可以避免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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